首先,这是与美国严格的司法环境分不开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理论上讲,产品责任的产生有三种法律来源:过失(疏忽)责任(negligence)、违反保证(breach of warranty)和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过失责任是指,如果产品经营者对产品的安全未尽到“适当注意之责”,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是否采取了错误的措施或是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违反保证,顾名思义,是指如果产品没有满足经营者所做出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消费者可以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经营者提出赔偿。
而严格责任对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要求要苛刻许多。根据严格责任的原则,生产商即使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最先进的技术、使用了最高级的设备、尽了最谨慎的态度来力保产品完全,但只要其最终产品有缺陷(即使是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并造成了消费者的伤害,他就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与上述两项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并不强调经营者是否有所作为或没有作为,其焦点将只放在产品本身是否安全、是否没有缺陷上。业内一句非常著名的断言正是对此所做的最好的诠释――事实自辩(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
其实,造成产品责任索赔数量巨大、产品责任诉讼裁决高居不下的法律原因还有很多。比如,连带及共同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集体诉讼(Class Action)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不一一赘述。总结来说,美国繁杂的、严格的、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制度使得产品责任在美国表现得相当严重;相应地,产品经营者在该种制度下对消费者的索赔要求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